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99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内容和材料
(一)主要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年检年报须报送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团体,须提交针对性的整改报告;
4.“双随机”抽查到的社会团体(名单见附件2),统一接受我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的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我厅承担;
5.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须提交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的审计报告。审计工作由我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费用由我厅承担。
三、年检的结论和确定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在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7.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9.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甚至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1.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5.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四、年检年报程序和要求
(一)程序
1.社会团体自查填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年报资料。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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